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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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三六三九號函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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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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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公開資訊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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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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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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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於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
簡稱櫃買中心) 指定之網站辦理申報;若因其他原因無法以網際網路連線
方式申報者,經主管機關、證交所、櫃買中心同意可暫時採書面申報,但
應於事後二日內將相關資料補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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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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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申請表並蓋妥公司印鑑後,向相關單位申請以網際網
路申報公開資訊,每家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之帳號以乙次為限,但因轉類或
經相關單位同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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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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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開資訊之項目及時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
表(如附件一)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申報之定期及不定期公開資訊,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或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應申報之重大訊息事項,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
定辦理。
二 興櫃股票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事項,悉依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應申報之重
大訊息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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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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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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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設備之建置、連線方式、網路認證程序、
系統維護及管理悉依「網路申報公開資訊作業手冊」辦理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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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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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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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資料,應保存五年,相關書面資料之保存年限,應
依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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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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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納入本注意事
項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網路申報公開資訊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定期查核申報部門對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遵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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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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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所申報並經由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之公開資訊,如有虛偽
不實者,均由該公開發行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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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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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資
訊申報作業辦法、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二 興櫃股票公司,應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
關規定辦理。
三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
辦理資訊揭露,由證交所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辦理資訊揭露
,由櫃買中心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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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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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之公開資訊經查有錯誤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並即時
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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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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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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