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173 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