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 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