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180-1 條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
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
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