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26-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