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42 條
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
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
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