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57 條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
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