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67 條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
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