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72 條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
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
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