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至第六條,
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
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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