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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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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修正條文
歷史沿革
第 4 條
監理人員執行前條檢查時,發現證券交易所有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 令之行為者,應即報告證管會核辦,必要時得依法為緊急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