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7)證管二字第 0 02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經行政院 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主管機關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條、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主管 機關掌理事項,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四日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57)證管交字第 0 419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