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29 條
股票已保管或登錄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股東,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有之股票時,公司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
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東依前項規定辦理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者,讓受之股票須符合不超
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