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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9 條
股東會視訊會議分下列二種:
一、視訊輔助股東會:指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股東得選擇
    以實體或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二、視訊股東會:指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僅
    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
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且未經章程
載明得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者,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以
視訊會議方式開會者,得不受第三項應以章程載明規定之限制。
發生前項經經濟部公告之情事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
,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司如有變更召集方式且已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者
    ,得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更。
二、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
    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替代措施者,股東欲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時,應先向公司提出申請,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
    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併同寄送給股東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
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視訊會議時,準用本章規定,並得
不受第三項經董事會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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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2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
    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
      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
      ,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
      ,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
      ,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
    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
    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
    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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