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2 條
公司每屆發放股利,應將發放之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並應向
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