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2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
    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
      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
      ,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
      ,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
      ,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
    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
    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
    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