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
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
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
,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
,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
,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
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
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
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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