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6 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
司之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司予以統計驗
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辦理前項統計驗證事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之統計驗證程序;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就該書面是否為
公司印製、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予以驗證。
第一項項統計驗證之程序及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由承辦人及主管簽章,
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