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5 條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
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
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
公告申報。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