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8 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股東未領回之股票及公司備用空白股票應訂定管
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備供查核。
公司自辦或受託辦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
之股務者,應將前項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修
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