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32 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
華僑及外國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
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發行公司申報金
管會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國內市場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