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 Prospectu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0 條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他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記載事項:
一、自有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及未
      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
      他情事。但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
      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
      分之十計算之。(附表四十一)
(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名稱
      、面積、座落地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
      、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公允價值及預計未來處分或開發計畫
      。(附表四十二)
二、使用權資產:列明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之使用權資產租賃標的名稱、數量、租賃期間、出租人名稱、原始帳
    面金額、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保險情形及租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附表四十三)
三、各生產工廠現況及最近二年度設備產能利用率。(附表四十四、附表
    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