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 Prospectu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 條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
    事業之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
    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
    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投資事業有市價者,應增列市價資料。(
    附表四十六)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
    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四十七)
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
    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及其設定質權之情形,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其對
    公司財務績效及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四十八)
四、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子公司者,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
    金增資認購情形,認購相對人之名稱、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