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11 條
證券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
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
人適任性之評估。
證券商總經理、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部門之主管、督導該部門或各該部門之
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後升任或充任,應
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