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25-1 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
構。
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
管機關,並由本會公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