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41-1 條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
增加營業項目者準用之。但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免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