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Securities Trading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Oper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 17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
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
繳差額。
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