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Securities Trading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Oper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條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
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
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