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第 23 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
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
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