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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第 23 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由
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
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
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