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第 24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
契約。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
違約。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
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終止受託契約。
證券商對於前項之處理,應即函報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