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第 31 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應按日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日報表外,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
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月報表。
前項營業日報表與營業月報表格式與內容,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報經
本會核定。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除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
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