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證券商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
、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證券商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證券商財務
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
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
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
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
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
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
會核准後證券商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
計師之複核意見。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
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
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
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
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
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
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證券商應於改用新會計政
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
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
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
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
前一年度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
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及於
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洽
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並檢具相關
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
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
申請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六)證券商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四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五之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
五計算之。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證券商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報表中受衡
量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方法與無形資產攤
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殘值之變動及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
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
,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
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並比照前款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