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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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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
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證券商之董事長、經
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證券商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
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
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
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
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證券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
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
至少應考量證券商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
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
地之經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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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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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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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
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證券商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
質及金額。
第一項認列於損益之收益及費損,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分
類至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或停業單位種類。證券
商並應評估是否具有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
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並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一、收益: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證券商受託買賣、辦理融券、借券業務及代理興
櫃股票買賣等所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二)承銷業務收入:證券商包銷證券之報酬、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承
銷作業處理費收入及承銷輔導費收入等。
(三)發行認購(售)權證淨利益(損失):證券商認購(售)權證負債
及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允價值變動之淨損益、認購(售)權證
到期前履約利益及認購(售)權證逾期失效利益等,減除證券商發
行認購(售)權證相關費用後之淨額屬之。
(四)營業證券出售淨利益(損失):凡自營、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
獲得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五)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凡自營、承
銷部門所取得之營業證券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
之淨額屬之。
(六)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已實現淨損益:
證券商出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所產
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
淨利益(損失)。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八)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
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九)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證券商自帳上除列
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十)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
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下跌所產生之利益與
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上升所產生之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十一)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按公允價
值衡量相關項目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十二)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證券商辦理融資業務、款項借貸
業務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收入,且該利息收入係依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以有效利息法計算。
(十三)財富管理業務淨收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收入減除相關支
出後之淨額。
(十四)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工具業務或避
險交易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十五)其他營業收益:凡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收入及利益屬之。
(十六)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
辦理。證券商於特定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勞務,應按總
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支出及費用:
(一)手續費支出:包括應支付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經紀經
手費、自營經手費、承銷作業手續費等支出。
(二)員工福利費用:
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
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
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
(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2.證券商依內部規範或僱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
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
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
(三)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應提
列之相關折舊與攤銷費用。
(四)其他營業費用:證券商業務管理所需且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費
用。
三、營業損益:包括分類為營業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證券商按其所享有關
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
五、籌資前稅前損益:包括營業損益及分類為投資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
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
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
八、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九、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
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
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
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綜合損益總額。
十一、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三、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
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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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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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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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
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
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
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認購(售)權證及避險交易等相關金融工具資訊。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五、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六、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
長期出租。
十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八、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九、重大災害損失。
二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二、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
括金融工具對證券商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
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三、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
性之綜合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揭露,包括
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所作之重大
判斷及判斷之改變,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戶合約之成本中所認列之
資產等。
二十四、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
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證券商財務狀況、財
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五、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
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
導期間對計畫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六、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
八號規定揭露,包括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如何溝通管理階層
觀點之財務績效層面之描述、其計算方式及與綜合損益表之總計
或小計項目間之調節等資訊。
二十七、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部門財務資訊,包括每一應
報導部門業務範圍、收入、損益等資訊。
二十八、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資訊。
二十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
金額及原因。
三 十、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一、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三、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四、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之全部營業。
三十五、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三十六、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
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
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
三十七、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
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三十八、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三十九、發放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員工、董事、監察人酬勞資訊:
(一)章程規定之定額或比率(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二)本期估列數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
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前一年度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若與
認列金額有差異,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四 十、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
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證券商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或其他
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
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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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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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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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
一、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
(六)附賣回債券投資明細表。
(七)應收證券融資款明細表。
(八)應收帳款明細表。
(九)預付款項明細表。
(十)其他應收款明細表。
(十一)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
(十二)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
(十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
(十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
表。
(十五)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明細表。
(十六)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
(十七)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
(十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十九)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
(二十)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二十一)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二十二)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
(二十三)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二十四)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二十五)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
(二十六)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二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二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
(二十九)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表。
(三 十)短期借款明細表。
(三十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
(三十二)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
(三十三)附買回債券負債明細表。
(三十四)融券保證金明細表。
(三十五)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明細表。
(三十六)應付帳款明細表。
(三十七)其他應付款明細表。
(三十八)租賃負債明細表。
(三十九)負債準備-流動明細表。
(四 十)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
(四十一)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
(四十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變動明細表。
(四十三)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明細表。
(四十四)長期借款明細表。
(四十五)負債準備-非流動明細表。
(四十六)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
(四十七)其他非流動負債明細表。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明細表。
(二)承銷業務收入明細表。
(三)出售證券利益(損失)明細表。
(四)利息收入明細表。
(五)員工福利、折舊、攤銷及其他營業費用明細表。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
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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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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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
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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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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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十
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
十九條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
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
、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自一百零八會計年
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
十一年九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修正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
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五條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自一
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
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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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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