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15 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
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負債係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主要為交易目
的而持有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即使於
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告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
協議;證券商於資產負債表日不具有實質權利可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
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移
轉證券商之權益工具而清償者,若證券商將該選擇權分類為權益工具,該
等條款並不影響負債流動性之分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一)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
      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向非金融保險機構之借入款,應
      分別列明。
二、應付商業本票:
(一)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商業本票。
(二)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
      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三)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
      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下列金融工具應按附賣
    回債券投資-融券、認購(售)權證、借券及衍生工具等分類記載: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
        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
    負債。
五、附買回債券負債:從事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其實際取得之金額屬之。
六、融券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
    所收取之保證金屬之。
七、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
    戶融券,所收取之融券賣出價款(扣除證券交易稅、受託買賣手續費
    、融券手續費)作為擔保品屬之。
八、應付帳款:
(一)證券商經營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包括證券商買進營業證券應付成
      交價款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付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
      其明細內容。
(二)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
      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
九、其他應付款:非屬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應付薪資
    及股利等。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
    ,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十、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十一、負債準備-流動: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證券商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
      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時認列。
(四)證券商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
十二、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
      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
      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三、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係指非屬流動負債之其他負債,證券商是否意圖或預期於資產
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該負債,不影響其流動性之分類。非流動負債
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
(一)證券商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
      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
      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二)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
      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
      ,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
(一)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
      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二)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
      額。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
      量。
三、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金額。
五、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負債。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附買
回債券負債、融券保證金、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項
目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
債、融券保證金、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公司
債、長期借款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
債、租賃負債、負債準備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