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19 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證券商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
能力,以及證券商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
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證券商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
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