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21 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
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損失。
六、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八、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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