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32 條
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
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