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 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