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33 條
證券商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定關係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
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
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