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5 條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
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
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