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5 條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
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
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