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8 條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
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
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