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7、17、20、27、33-2、40 條條文 ,依第 40 條規定: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