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0 條
借貸交易人以法人或基金為限,得委託證券商代為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
證券借貸帳戶,取得借貸交易人資格,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之定價、競價交
易,及辦理議借交易之成交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