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 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本公司簽訂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後,始得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辦 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