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3 條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
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本公司簽訂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後,始得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辦
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