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4-1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經公告暫停交易者,除有第二項之情形,不停止
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宣布暫停交易者,本公司得視情況宣布
暫停定價、競價借貸交易之申報及議借交易之成交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