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4-2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三目所定強制
提前還券之事由者,自本公司訂定之還券了結日前十個營業日起,或於上
開事由公告之日起,該標的證券不得再新增借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