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限當日有效,出借申報於取消前仍屬有效。 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尚未成交之借貸申報,仍 屬有效,並得進行取消或減少申報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