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2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之借券申報指明返還另一筆借券交易者,不需依第
三十三條規定提供擔保品,並於撮合成交後,由本公司依借券人指示通知
證券集保事業將借入證券撥入其指定之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返還之。
前項申報借券數量應不大於指定返還之借券成交紀錄未還券數量,且借券
人限於委託同一證券商同一借券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