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2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之借券申報指明返還另一筆借券交易者,不需依第
三十三條規定提供擔保品,並於撮合成交後,由本公司依借券人指示通知
證券集保事業將借入證券撥入其指定之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返還之。
前項申報借券數量應不大於指定返還之借券成交紀錄未還券數量,且借券
人限於委託同一證券商同一借券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