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之借券申報指明返還另一筆借券交易者,不需依第 三十三條規定提供擔保品,並於撮合成交後,由本公司依借券人指示通知 證券集保事業將借入證券撥入其指定之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返還之。 前項申報借券數量應不大於指定返還之借券成交紀錄未還券數量,且借券 人限於委託同一證券商同一借券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