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7 條
議借交易借券人返還標的證券之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由本公司於其約定還券日前十營業日通知借券人之受託
    證券商轉知借券人還券。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與出借人可自行約定於到期日前之任何時間返還
    ,雙方並應委託其受託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變更還券日期。
三、強制提前還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時,借券人應於該條
    款所定期限內還券。
本公司接獲借券人委託其受託證券商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之還券申報後,
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應返還之標的證券,
撥入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並透過證券商分別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