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第 31、4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0 條
本公司應返還或給付借貸交易人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以劃撥方式辦理,
除現金擔保品依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則由本公司匯入證
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由證券商轉撥入借貸交易人開立之金融機構
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則經由證券集保事業直接撥入借貸交易人之證券集保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