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本公司應返還或給付借貸交易人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以劃撥方式辦理, 除現金擔保品依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則由本公司匯入證 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由證券商轉撥入借貸交易人開立之金融機構 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則經由證券集保事業直接撥入借貸交易人之證券集保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