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商或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辦理下列各款事項時,應依「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相關款項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二),以虛擬帳號 形式將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一、借券人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交或補繳現金擔保品。 二、證券商代借貸交易人轉交依第三十一條第四、五項所計算之現金權益 補償金額、新股認購價款及借券相關費用。